西宁养狗管理规定

橄榄油的用法2022-08-15  13

西宁养狗哪些情况会被处罚?

西宁养狗有哪些处罚?

根据《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违反以下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1.违反规定,养犬人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每只罚款一千元。

2.违反规定,个人养犬数量超过限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犬,每只超犬并处一千元罚款。

3.违反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每只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4、违反《条例》规定,个人携带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准进入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每只1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5.违反规定,养犬人未按时办理续登记、换证、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交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

6、违反规定,养犬人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没收犬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养犬人终身不予登记。

7.违反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送犬只收容机构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终身不予登记养犬人。

8、违反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未携带犬牌、犬牌、牵犬绳或者未采取装载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9.违反规定,养犬人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单位和场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10.禁止进入的单位和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尽到劝阻责任,导致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单位和场所的;或者养犬人拒绝携犬离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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