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加大重点行业扶持力度冲刺四季度经济工作若干奖励措施原文

足球队服2022-08-15  20

桂林市加大重点行业扶持力度冲刺四季度经济工作若干奖励措施原文

桂林强化重点产业支撑,冲刺四季度经济工作。一些激励措施

为落实全市“冲刺四季度打好最后一仗”的相关工作部署,有效应对疫情、生产、限电对经济稳定运行的冲击和影响,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全年预期目标的实现,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农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贡献奖

发展果业、蔬菜业,种植面积超过一定规模、产量同比增幅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值增速排序,对前30名的企业发放3万元代金券(代金券可全额抵扣,百货、家电、车辆等。自领取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可在当地商业企业购买)。

水果合作社:要求成员30人(含)以上,带动农户50人(含)以上,种植面积500亩(含)以上,产量1300吨(含)以上,同比增长16%(含)以上。

蔬菜合作社:要求成员30人以上,农户50人以上,面积300亩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产量500吨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

(二)畜禽养殖场生产贡献奖励

农业农村部直报系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猪出栏量增长30%(含)以上或家禽出栏量正增长的,按订单发放相应额度的代金券(代金券领取之日至2022年3月31日可向当地商业企业购买全额抵扣券)。  

1.对年出栏生猪1000-5000头的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40%以上的,发放5万元代金券。

2.年出栏生猪5001-10000头的养殖场,年出栏量增长35%以上(含)的,发放5万元代金券;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1万元,最高发放10万元消费券。

3.年出栏生猪10001头以上的养殖场,年出栏量增长30%(含)-35%(不含),发放8万元代金券;年屠宰量同比增长35%(含)-40%(不含),发放10万元代金券;全年屠宰量同比增长40%(含)以上的,发放12万元代金券。

4.规模化家禽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1%(含)-2%(不含)的,发放4万元券;年屠宰量同比增长2%(含)-3%(不含),发放6万元代金券;全年屠宰量同比增长3%(含)以上的,发放10万元代金券。

新建生猪、家禽养殖场无基地的,视同达到同级最低奖励增长率要求。

二。行业

(一)奖励年产值2亿元以上的企业。

年产值2亿元以上(含)且2021年第四季度产值高于2020年同期的,按订单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以买百货、家电、车辆等。或当地工业企业自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原材料。企业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和原材料,具体核查方式由市工信局确定)。

1.2021年产值2亿元(含)-3亿元(不含),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10%(含)-15%(不含)、15%-20%(不含)、20%(不含),分别上缴2万元、4万元、20%。

2.2021年产值3亿元(含)-5亿元(不含),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0%(含)-15%(不含)、15%-20%(不含)、20%(不含)的,分别支付4万元、8万元、20%(不含)。

3.2021年产值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达到10%(含)-15%(不含)、15%-20%(不含)和20%以上的,分别奖励8万元和12万元。

4.2021年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0%(含)-15%(不含)、15%-20%(不含)、20%(含),发放12万元、18万元、25万元消费券。

(二)年产值5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增值率较高的企业予以奖励。

对年产值5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年增长率10%以上(含)、增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6%)的企业,按订单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以买百货、家电、车辆等。或地方商业企业中的地方行业自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企业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和原材料,具体核查方式由市工信局确定)。

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5%(含)-20%(不含)、20%-25%(不含)、25%(不含),分别发放1万元、2万元、3万元消费券。

2021年(含2020年第四季度)新建投产的工业企业,视同达到同级最低奖励增长率要求。

三。建筑业

(一)鼓励桂林大型建设项目在当地保留部分产值和税收,鼓励桂林大型建设项目使用桂林当地劳务公司提供劳务。

鼓励县(市、区)积极对接外地施工企业,对在当地成功留存中央企业和外地企业承包的大型施工项目部分产值和税收,实现单个项目产值2亿元以上并在第四季度实现整合的,给予促成此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第四季度产值0.05%的工作经费奖励;对利用桂林本地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并实现劳务业务收入整合的大型建设项目,2021年9月至11月,对促成此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给予整合业务收入2%的奖励。

奖励施工企业对产值的贡献。

对2021年年报产值10亿元以上(含)并实现全年快速增长的建筑企业,分档次发放消费券(消费券可全额抵扣,百货、家电、车辆等。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在当地商业企业购买)。

1.对2021年年报产值在10亿元(含)至20亿元(不含)之间、同比增长2%的建筑企业,发放30万元代金券,同比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60万元。

2.对2021年年报产值在20亿元(含)-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达到0%的建筑企业,发放50万元代金券,同比增速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不封顶。

3.对2021年年报产值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之间、同比增长8%的建筑企业,发放80万元代金券,同比增幅超过1个百分点的,最高奖励不封顶。

4.对2021年年报产值100亿元(含)以上、同比增速达到6%的建筑企业,发放100万元代金券,同比增速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不封顶。

四。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

2021年年销售额前20名批发企业和前30名零售企业,2021年年营业额前20名住宿企业和前10名餐饮企业,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用于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自收到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将分别发出。

(一)批发业

1.奖励2021年销售额比2020年净增长的企业:5000万元

2.对2020年、2021年第四季度新入库的批发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位居全市前20名并实现全年正增长的,按排名给予全额券奖励。行业排名第1-5、第6-10、第11-20的企业将分别获得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消费券。

3.奖励同比增速前20名批发企业:10亿元≤2021年年销售额≤20亿元,2021年年销售额>;20亿元企业中,2021年全年实现正增长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5%的,分别发放8万元和10万元代金券。

上述奖励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不会重复享受。

[S2/](二)零售

1.以2021年销售额较2020年净增额奖励:1000万元≤销售额净增额≤2000万元,2000万元<销售额净增额≤4000万元,4000万元

对2020年、2021年第四季度新入库的零售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位居全市前30名并实现全年正增长的,按排名给予奖励。行业排名第1-10名、第11-20名、第21-30名的企业将分别发放8万元、6万元、4万元的代金券。

2.奖励同比增速前30名零售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1.5亿元,2021年全年增长为正,第四季度同比增速10%(含)以上,发放5万元代金券。

3.2021年销售额≥ 8亿元且2021年同比增速超过40%(含)的,发放50万元代金券。

上述奖励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不会重复享受。

(三)住宿业

1.对2021年营业额50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长15%(含)-25%(含)、25%-35%(含)、35%(不含)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2021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含)-25%(含)、25(不含)-35%(含)、35%(不含)的限额以上住宿企业,分别发放2.5%。

3.对2021年营业额1000万元(不含)以下、2021年同比增长25%以上(含)的住宿企业发放2万元消费券。

4.对2020年、2021年第四季度新入库住宿企业,2021年全年营业额位居全市前20名并实现全年正增长的,发放5万元代金券。

上述奖励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不会重复享受。

(四)餐饮业

1.以企业2021年与2020年同期相比营业额净增额奖励:500万元≤营业额净增额≤1000万元、1000万元<增加营业额净增额≤2000万元、2000万元

2.对2020年、2021年第四季度新入库餐饮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位居全市前10名并实现全年正增长的,发放5万元代金券。

五、营利性服务业

(1)2021年1-11月全市累计营业收入前30名的其他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企业,分档次发放消费券(消费券可全额抵扣,百货、家电、车辆等。可从收到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向当地商业企业购买)。

1.1-11月增速高于1-10月28个百分点以上(含)的:1-11月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的,发放息票70万元;1亿元(含)-3亿元(不含),发放45万元代金券;1亿元(不含)以下,发放25万元代金券。

2.1-11月增速高于1-10月20个百分点以上(含)的:1-11月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的,发放48万元券;1亿元(含)-3亿元(不含),发放28万元代金券;1亿元(不含)以下,发放12万元代金券。

3.3-11月增速高于1-10月15个百分点以上(含)的:1-11月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的,发放25万元券;1亿元(含)-3亿元(不含),发放16万元代金券;5亿元(含)-1亿元(不含),发放8万元代金券。

4-11月,增速高于1-10月10个百分点以上(含)的:1-11月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的,发放10万元券;1亿元(含)-3亿元(不含),发放8万元代金券。

5.2021年月度仓储企业1-11月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1月营业收入的1%发放消费券,最高50万元。

(二)对2021年月度入库规模在规模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按顺序发放代金券(代金券可全额抵扣,百货、家电、车辆等。自领取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可在当地商业企业购买)。

1-11月,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4倍及以上的,发放10万元优惠券。

2-11月,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3倍及以上的,发放6万元代金券。

3-11月,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2倍及以上的,发放3万元优惠券。

上述奖励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不会重复享受。

六。房地产行业

(一)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贡献奖

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五城区单个楼盘销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排名第一的,发放30万元优惠券;第二名,发放20万元优惠券;第三名发放10万元代金券(代金券可全额抵扣,百货、家电、车辆等。自领取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可在当地商业企业购买)。

(二)补贴购买五城区新建商品住房。

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写字楼)的,发放交易合同金额的1%作为消费券补贴购房人(自领取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可在当地商业企业购买全额抵扣券。

七。金融业

(一)奖励对象

桂林市企业、个人客户及相关银行机构。

奖励标准

第四季度末(12月末)桂林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客户存贷款余额较第三季度末(9月末)每增加1亿元,经市金融办商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后,给予3.5万元奖励资金(个人客户1000万元,公司客户5000万元为起点,按增加的绝对额给予奖励);对做出同等贡献的银行机构,同等给予相应奖励。

八。运输

对地方水路运输货运企业,全年全市水路运输客货周转量指标增长50%,按企业年营业收入0.3%的标准发放消费券(消费券可全额抵扣,百货、家电、车辆等。自领取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可在当地商业企业购买)。

(二)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省游客开展“冬游漓江”、“冬游桂江”优惠促销活动,以及“游广西漓江”、“游广西桂江”、“游桂林桂林”优惠活动,按10元/人执行。

九。建安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一)建安招商引资奖励

以各县(市、区)达到协商目标要求的第四季度建安投资完成量和增长率为基础,根据超额投资完成量和增长率,采用功效系数法按5:5的权重进行评分,前五名各给予5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激励措施

1.以各县(市、区)达到协商目标要求的第四季度和单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和增长率为基础,按照超额投资完成量和增长率5:5的权重,采用效率系数法进行评分,前三名各奖励30万元。

2.年初实现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的县(市、区),每人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

上述(1)和(2)奖励对象可以重复,但(2)中的两类奖励不重复。获奖县(市、区)需将50%以上(含)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

十、说明

(1)发放消费券的程序

1.市商务局应当确定并公示可以使用代金券的企业,明确使用方式。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农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工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业由市商务局负责;住宿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运输由市交通局负责;营利性服务业由市发改委负责)。各行业企业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到市商务局领取消费券,发放给企业和个人。

(二)现金奖励程序

市发改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安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市金融办(负责金融行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于2022年2月2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依法统计

企业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资格。相关企业数据以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金融办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本办法中,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营利性服务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奖励给在桂林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大型个体工商户不在本奖励范围内。

(5)除另有规定外,本奖励措施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本办法中的奖励范围和标准与现有奖励政策措施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六)本激励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七)本奖励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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