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金是指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补助,具体如下:
一.接受者
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和继承人。
二。接收标准
丧葬补助标准为死亡当月当地15个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丧葬补助金:
(一)生前已停止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接收材料
申请丧葬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丧葬补助金审批表
(2)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只需户籍注销证明;
(3)火化证明。非强制火化区无法提供火化证明的,提供医院或行政村(社区)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承诺函;
(5)提供指定受益人及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指定受益人和继承人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待遇领取地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止发放手续,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个人因迟报多领养老金的,多领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四。收集地点
接收死亡待遇的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所在地。
五.收集过程
(1)应用
指定受益人和继承人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接受死者待遇的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初审
村(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申请汇总表》。经办人员加盖行政村(社区)公章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人民代理站”)。
(3)审查
乡镇(街道)人社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申请汇总表》(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分配
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判断,确认无误后,根据申请汇总表,将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发放至死者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存折(卡)。
(5)归档
行政(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社站将申请汇总表备份存档,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申请表、承诺书、汇总表、证明材料(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存档。)、被保险人及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支付到死者社会保障卡或待遇支付存折(卡)上,不能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