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医疗保险]
处理流程
(1)代理机构的注册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委、园区各类学校是园区居民医保的协办单位(以下简称“协办单位”),具体负责镇、社区、学校居民医保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中心做好居民医保的征缴和结算工作。
其中,在园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中小学生、儿童、大学生,保险费由本人负责;未入学且父母在园且未满18周岁的儿童、婴幼儿,以及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大学生,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委收取。
新成立的合办组织需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办组织登记表》,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支付声明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申报缴费分为年度申报缴费和零星申报缴费。
1.年度申报和支付
居民医保年度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11月。每年11月底前,各协办单位集中汇总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情况,申报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名册,将参保人员缴纳的医保费和镇、村(社区)承担的费用转入园区居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
2、零星申报付款
新生儿、退伍军人、失业人员、收养人、毕业后失业人员、被劳动教养和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已结婚安置的失业人员等。,凡符合参加园区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到“中心”办理零星申报和缴费手续,参加当年居民医疗保险。
新增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身份为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赡养人员、第三年龄段人员、第四年龄段人员或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符合条件后3个月内申请参保,由协办单位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花名册,到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申报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跨医保年度参保的,自医保年度开始之日起)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豁免对象的声明
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参保人员,协办单位将审核其《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户口本及取证》、《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取证》、《苏州市边缘贫困人口生活救助证》、《苏州市三无对象证》、《苏州市农村五保供养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后,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豁免人员花名册,在办理申报手续时提交“中心”。 免试资格只有在“中心”审核后才能确定。
(4)出具医疗证明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近期1寸照片。中心将通过协办机构向其发放居民医保卡、园区居民医疗保险证、园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简称“医疗证”),作为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五)其他事项。
1.协办单位完成申报缴费手续后,“中心”将通过协办单位按实际缴费人数向参保人员开具居民医保费专用定额收据,作为其缴费凭证。
2.参保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监护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向协办单位申请变更,由协办单位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信息变更表》,持诊断书、公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对未在申报缴费期限内完成参保手续的,以及结算年度内因户口迁移或转移、新入学等原因入园的学生,中心不再受理其当年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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