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构建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根据《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服务人员是指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管理人员,以及家庭护理人员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
第三条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坚持“市场放开、专业实施、分级分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养老服务基地实践培训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市民政局作为养老服务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师资、教材、课程体系的统筹规划、协调调整。
各区民政局应当制定本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计划,指导和监督培训工作的实施,并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市、区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根据职责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第五条国家统一招收北京生源、在京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往届毕业生,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入职满一年后分三年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标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6万元,专科(高职)5万元,中职4万元,
按年度补助标准的30%、30%、40%的比例由区民政局下达,所需资金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在当年9月份编制预算后纳入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安排。
第六条对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按月发放一线护理服务奖励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0元。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护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线护理人员奖励津贴以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登记信息为依据,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给护理人员。所需经费由区民政局商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条建立由市、区、养老服务机构组成的分级培训体系,每年对所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轮训。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了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示范培训。
各区民政局每年以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
养老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初任护士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各区民政局委托具有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各类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老年护士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统筹安排本市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再按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主办方委托各级养老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结业考试,取得培训证书后,按照9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能力提升培训经费和组织考试经费由市、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区民政局应当充分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或者利用自有存量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承担本区养老服务培训任务。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养老服务培训基地。
养老实训基地总体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应包括不少于3间理论教室、实训教室或实验室。理论教室至少要容纳100人同时授课。实训室或实验室应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的特点进行改造和装修,并配置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学员参加培训、取证等信息录入综合管理平台,并按申请资金批次将所有培训补贴材料归档。区民政局根据综治平台登记取证的学员人数,通过金融机构向培训机构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市、区民政局将公开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的实施和绩效进行评估,并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接受补贴的培训机构和实施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全市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培训、岗位服务、知识更新等应及时录入综治平台,市、区民政局通过抽查方式查看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培训资格,追回相关补贴,并录入养老服务诚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在培训补贴资金分配、审核、使用和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老年护士培养管理的通知》(京民办发〔2011〕489号)暂停执行。
到期后,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视情况调整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