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蹇怎么读2022-08-15  16

桂林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1.名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认证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置依据

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9号颁布。2001年6月6日起施行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安部负责全国的中介活动。根据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负责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的数量和分布应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三。实施机构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九项,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和资质认定。 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永久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因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熟悉中国及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其中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因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有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会计人员;

(四)已经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并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五)与国外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并直接签订了有效的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动词 (verb的缩写)实施目标和范围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财产继承等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交流、境外安排、签证申请及相关报告的活动。

具备《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许可证。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境外机构、个人、外国驻华机构不受理经营许可申请。

不及物动词申请材料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身份、资格证明;

(3)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订的有效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合法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从事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七。竣工期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这个项目不收费。

X.投诉机构及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771-289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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