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儿童医保缴费标准

地理学家2022-08-15  9

苏州居民(少儿)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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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9年9月至11月。为使您及时了解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维护您的医疗保险权益,现将参加事宜通知如下:

★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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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

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不含大专)就读的学生和儿童。

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子女通过托儿所、小学、初中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在今年6月至9月10日(节假日除外)申请并取得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就医资格。

未入学且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和婴幼儿,或者父母为本市户籍且子女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生。

申报付款:

可以通过经办机构(在校或幼儿园的学生、不在校或就读非本地学校的学生、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子女办理参保手续。根据苏人保公司[2017]20号文件,2018年学生(儿童)保险赔付标准为每人190元(含重疾保险费用20元);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至11月。

学生或子女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根据苏财社〔2014〕27号文件规定,可凭市社保中心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发票,由父母双方报销。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边缘重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户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 以及父母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其家庭或个人免交医疗保险费,由政府给予补助。

凡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申报缴费(或免缴)手续的学生,均可享受2018年度(2018年1月至12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申报缴费年限内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儿童),在结算年度内不再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新生儿保险: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由父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当年参保申请,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待遇。

其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月月底的医疗费用,可从享受医保待遇当月起至就诊医院重新刷卡结算,或按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支付;首次参保时间和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时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出生后至当年年底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手续时,医疗费用计入办理报销结算手续的年度。出生3个月以上的新生儿,只能在最晚缴费年限内办理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手续。

医疗证明:首次参保的学生或儿童,将通过经办机构领取苏州市社保市民卡,作为以后就医和支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医疗程序:

参保学生(儿童)凭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和医院普通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在办卡结算时只收取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医疗保险福利:

(1)门诊医疗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算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个结算年度1000元限额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60%的比例结算。

(2)特定门诊项目的医疗

被保险人患有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性抑郁症、躁狂症伴精神病性症状、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病性障碍、癫痫引起的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或需要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按规定完成门诊诊断和登记确认手续后,可享受相应待遇。

(3)住院医疗

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40000元以内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4万元至10万元,医保基金支付80%;10万元至20万元,医保基金支付90%。

(4)大病保险待遇

注: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同时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在报销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时,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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