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或者生育期间有资格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3.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
二。结算范围和处理标准
1.产前检查费:女性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检查待遇的期限,自在社区卫生部门登记生育信息之日起,至本产程结束之日止(分娩或因分娩导致流产或引产)。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产前检查信息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支付产前检查待遇结算范围内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费用。
2.生育医疗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算条件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分娩并发规定病种时,符合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生殖并发症疾病包括:羊水栓塞、顽固性产后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症、重度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3.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计算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算发放。计算基数按照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交货天数为:交货128天;难产和剖宫产的,增加15天;如果你有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一次性营养补助: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021年7月1日起,计算标准为2275元。
第三,
三。处理程序
1.女性参保人员怀孕后,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在地社区卫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社区”是指:户籍在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的参保人,为户籍所在社区;在上述户籍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以其居住的社区为准;户籍和居住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为单位所在社区。
2.女性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检查,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医院为其登记产前信息。女性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检查支付范围或检查支付限额以外的费用,其余在规定限额内符合检查支付条件的检查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3.持有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女性参保人员生育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和特殊服务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4.市医保中心在女职工产假期满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一次性营养津贴拨付到其本人社保卡加载的苏州银行扣款账户。
四。预防措施
1.女参保人员因生育流产或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女职工休假期满的次月,市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为: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为42天;怀孕7个月后引产98天。其中,对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市医保中心在发放生育津贴当月,将一次性营养补助划入其社保卡加载的苏州银行扣款账户。
2.女参保人员因急诊在当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并持医疗费用票据及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和出院记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报销和待遇审核手续。其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符合生育津贴条件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满次月支付给用人单位(办理时产假期满的,在发放生育津贴当月支付到参保人社保卡上加载的苏州银行扣款账户)。该服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可关注苏州医保微信官方账号,通过“掌上大厅”——“在线服务”栏目进行申请。
3.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只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女性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期间,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产假期间生育的女职工的工资补偿。产假期间,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缴。
6.参保职工生育(或因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0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10个月(含生育当月),职工生育(休息)假从次月开始发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不支付其生育津贴。
7.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未支付或未支付,应从生育津贴天数中扣除相应的月数。
8.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支付。
9.女性参保人员因患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10.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规定可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11.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生殖保健费用中,自费和自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实时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住院费用不计入累计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