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2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部分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
(1)降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
职工医保一类、二类、三类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900元、600元、300元。一个自然年度起付线累计限额为900元,超过900元起付线不予扣除。
(二)提高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缴费年限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为45万元。
(3)提高部分医保特殊疾病的门诊待遇。
统一我市尿毒症和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治疗政策。(1)尿毒症血液透析的支付标准是轻度(
二。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缴费费率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和缴费费率。
三。统一执行现行市级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执行现行的市级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四。其他问题
(一)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市)不得自行出台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已纳入国家医改试点的县(市)需要出台相关医保配套政策的,须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二)各区、县(市)医保、财税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做好各项风险评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