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一)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二)持有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该类型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台湾通行证;
(4)其他确需续签的情形。
处理材料
1、符合申请表要求;
2.符合《出入境证件拍照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现役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提交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
4.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出生证、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并提交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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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证书;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
(4)申请人收到证书。
办理时限和费用
关闭时间限制: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单独赴台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根据国家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其非永久居住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往来台湾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发。
(三)大陆居民因治丧、治疗危重疾病、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临近出国留学时间、出境前证件遗失或者损毁,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紧急原因,急需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紧急原则优先审批。
收费和标准:
(一)收费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NDRC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NDRC价规〔2019〕1931号)。
(二)收费标准
1.60元/张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
有效台湾通行证1张15元/本;
2.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代言80元/件。
搬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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