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养老保险

苏州市居民养老保险,第1张

苏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亡故待遇

企业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的死亡待遇

一、作用域对象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下列参保人员: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不含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

2.养老金计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职、养)人员。

二。治疗标准

从2012年3月1日起,上述人员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直系亲属-二级抚恤费标准为16000元(其中死亡退休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8000元),两项合计22000元(退休人员14000人)

三。处理过程

1.死者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持死者社会保障卡、死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即死者待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在其死亡结束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保险关系注销和申请死者待遇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死者待遇标准,清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算应付总额,按照单位或社区确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一次性支付。其中,选择“网上支付”的,支付金额将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单位或社区上报的申请人银行卡账户。若应付金额为负数,则第一法为现金支付。

四。相关规定

1.申请人在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时,需签字承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查询。

相关信息,用于验证承诺内容的有效性。

2.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全部终止。

3.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没有符合领取救助金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全部继承,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4.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待遇按失业保险的规定执行。

6.同一死亡事件,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7.对于身故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从其身故后的次月起停发。家属或单位迟报死亡信息,导致多支付抚恤金的,多支付的金额在死亡待遇中扣除;扣除不足的,由其生前存在社保关系的单位或社区追回。

8.社保待遇网上支付的合作银行有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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