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孙子女的,可每3个月签发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以签发三个月多次签注,自首次入境之日起在香港或者澳门停留不超过90日。申请人年满60周岁的,可签发一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90天。
申请探望港澳配偶并与港澳配偶有未成年子女的,可签发一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90天。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家庭特殊困难人员可签发一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90天。
随行申请人可以出具与主申请人相同有效期和有效次数的探亲签注。
2。商业背书。
根据备案规定,注册企业人员可签发三个月签注、三个月多次签注和一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七天。
未备案的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每3个月签发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停留不超过7天。
驾驶专用车辆往来广东省与香港或澳门的人员,可签发三个月多次签注或一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7天。
3。跟团游代言(L)。
申请香港,可以三个月签发一次签注,三个月签发两次,一年签发一次,一年签发两次,每次在香港停留不超过7天;在国家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每三个月签发一次签注,每次在港停留不得超过三天。
申请赴澳门,可以每三个月签发一次签注,每一年签发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停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G)。
申请香港,可以三个月签发一次签注,三个月签发两次,一年签发一次,一年签发两次,每次在香港停留不超过7天;对多次获准实施“个人游”试点政策并符合国家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可按照有关规定多次签发一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7天。
申请赴澳门,可以每三个月签发一次签注,每一年签发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停留不超过7天。
5。停留背书(D)。
对赴港服役、上学、就业、居留、培训及以受养人身份赴港者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须按照香港入境许可证的规定进出香港。
去澳门上学、就读、就业、就业的亲属出具多次签注。赴澳门时,签注有效期按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人事部签发的《未成年子女在澳门身份证明表》中拟签注的有效期签发;赴澳门留学,签注有效期按澳门高等教育助理办公室出具的《入学证明确认书》所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赴澳门就业时,签注的有效期应在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办公室或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处批准的期限内签发。受聘人员在澳门的亲属签发的签注的有效期以澳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批准的期限为准。持证人每次在澳门停留时间不得超过《澳门停留证》的有效期。
6。其他背书(Q)。
可以根据原因签发三个月签注和三个月签注;特殊情况需多次前往香港或澳门的,可签发三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