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保险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申请审批
一.支持范围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寄养的兄弟姐妹、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支持条件
有赡养条件的人,是指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1.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2.配偶或父母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
3.18岁以下的儿童;
4.父母双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年满60周岁,奶奶奶奶年满55周岁;
5.子女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双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被保险人的供养亲属应在被保险人死亡前得到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退休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当是退休前已经确认,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其中:2003年12月
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2004年1月1日以后死亡,其配偶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确认为供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死亡时符合现行规定。
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也可列为供养亲属。
死者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者生前参保地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承担。
三。处理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定期遗属养老金。
2.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遗属抚慰金。
四。治疗标准
1.定期遗属抚恤金支付标准:供养一人的,按计算的缴费基数的20%支付;2人,按计划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基数的40%发放。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算基数乘以6;如果支持2个人,基数乘以9;供养3人及以上的,基数乘以12。
上述计算基数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为3100元。
2.企业退休人员定期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定期遗属抚恤金,按劳保(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标准执行。
五、提交材料
1.赡养亲属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固定收入或出勤证明、作为退休前排赡养亲属的相关证明(此项业务将试行。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再提供无固定收入证明、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全日制高中就读证明、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2.处于劳动年龄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救济费审批表》、《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六。处理程序
1.身故参保人死亡时,由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以下简称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其中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死亡的参保人员的供养亲属必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核。
3.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收取,定期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身故参保人供养两人及以上的,每名供养亲属的金额按发放标准的人均数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由单位发放。死亡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有存款或者余额的,遗属抚恤金从个人账户中的存款或者余额中支付。
七。注释
1.领取定期遗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丧失供养条件,社会保险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抚恤金:
(一)年满十八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者参军的;
(三)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亡;
(6)被判刑期间(缓刑除外)。
单位应当在发生当月的申报期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手续,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
未满18周的供养亲属,其养老金支付至年满18周岁当月,从次月起自动停发。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后,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抚恤金的,应当追回。
如果身故被保险人原来赡养两人或两人以上,其中一人因上述原因停止缴费,则重新计算其余人的养老金标准。
2.社保机构每年4月至6月对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未通过系统认证(即未成功与本市公安部门户籍人口信息比对)的未满18周岁的遗属及其他供养亲属,须由单位于每年6月5日前向社保机构提交,包括由居住地(工作地)社保机构确认并盖章的救助证明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如果未能通过资格认证,社保机构将从7月起暂停支付其定期救济金。
3.社保经办机构在比对公安部门户籍注销数据和民政部门殡葬火化数据时,发现领取定期遗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死亡的,将暂停其待遇,并通过管理单位联系家属核实其生活状况,督促其办理人身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4.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从定期养老金发放当月起实行社会化管理。
5.对只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在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期间符合享受定期遗属养老金条件的,应先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再申请定期遗属待遇。
6.同一死亡,有民事赔偿的,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和民事赔偿按不重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