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第1张

贵州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孩政策生育保险支持工作的通知》(医保办〔202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三孩政策生育保险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保障生育保险待遇

自2021年5月3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个子女,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

各地区统筹要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纳入生育津贴范围,全额支付生育津贴,不降低支付标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二。合作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生殖医疗

各地区要按政策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切实落实新生儿动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

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生育津贴分配方式,充分发挥生育津贴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生活的作用。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减轻参保人员事务负担的原则,推进生育保险经办规范化。除国家医保局要求参保人提供的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病历和银行账号申请生育津贴外,不需要其他书面材料。其他事项严格按照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全面推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制度,最大限度方便参保群众,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四。加强生育保险政策的监测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维护基本权益出发,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内控制度,加强生育保险政策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和支出结构,加强基金统筹管理和使用,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引导参保人员预期合理的生育保险待遇。

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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