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第1张

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解读

一、意见背景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4亿,残疾人超过4000万。残疾人缺乏长期护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成为日益迫切的社会需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6年以来,国家组织一些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总体进展顺利,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减轻了残疾人群体的经济和交易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试点评价良好,全面建立制度、推进试点的呼声很高。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意见》,意在更大范围内检验试点成果,进一步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

二。扩大试点项目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管理链条、管理环节和保障内容上有其独特性,保障功能无法通过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扩张来实现。《意见》以建立自主保险为重点,明确了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从促进制度长期可持续的角度,明确了扩大试点的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和保障问题。二是坚持自主运营,推进系统自主设计和推广。三是坚持保基本,着力满足群众基本长期护理保障需求。第四,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融资责任和担保责任。五是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高保障效率和管理水平。六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三。融资政策

完善多元化融资机制,平衡各方责任,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出三项措施:

第一,科学确定筹资水平。综合当地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和护理服务发展状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二是建立责任均衡的独立融资渠道。明确职工参保人口的筹资主要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缴费责任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分担。优化筹资结构,采取费率转嫁的方式,提出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缴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独立筹资渠道,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可以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三是为困难群众做好保险支付安排。鼓励财政等其他融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的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帮助弱势群体进入安全网。

四。治疗支付政策

明确待遇支付程序、范围和水平,完善公平适度待遇保障机制,细化四项政策:

一是待遇享受方面,明确伤残6个月以上的被保险人,经申请并通过伤残评定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二是在支付范围上,明确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和支付协议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第三,在缴费政策方面,明确基金缴费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发挥保险的基本功能。支付方式与护理水平和服务提供模式相适应。通过实施差别待遇保障政策,鼓励被保险人更多地利用家庭和社区护理服务。四是与其他相关系统衔接,发挥长期护理保险资源平台作用,做好系统间资源、功能、服务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五、管理服务机制

加强基金管理、服务管理和经办管理,以试点为切入点探索社会保险领域治理创新,确保基金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长期照护保障。明确安排在三个方面:

第一,改善资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基金并单独核算。二是提升服务管理。完善协议管理、监督和审核制度,加强和规范服务监管,为服务供给侧改革发挥推动作用。推进统一规范的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三,创新管理。支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相应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快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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