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温补贴之外有享受什么权利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在高温天气下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发包人应根据天气情况调整进度: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的,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全天户外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高气温3小时内不得安排户外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轮班制,轮流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室外室外劳动者加班。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炎热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要的药品。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中设置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配备座椅,通风良好或配备空等防暑降温设施。
4.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人数及其作业条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够的急救药品。
5.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应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治疗措施;遇有严重疾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六、在高温天气到来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八、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减或者减少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