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层取暖费收费标准
住宅供热价格
(1)居民供热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
(2)计费面积:公摊面积扣除住宅建筑面积的10%,有电梯、消防通道的住宅扣除15%。地下室和住宅建筑以外的公摊面积不计入收费面积。
(三)居住建筑采暖季购买的空房屋不收取采暖费,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购买空房屋不收取采暖费的通知》(石发改价〔2020〕662号)的规定执行。
(4)居民用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热方式的供热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其他相关规定
(1)居民供热销售价格为供热企业服务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因为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没有直接管理用户的,由供热单位承担小区内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款,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含购房协议)中注明。任何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不得向居民另行收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暖的确认由区级政府供热部门负责。
2016年10月1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含购房协议)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期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