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的缴费标准
退休养老金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按月发放退休养老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终身继续留存一定比例的退休资金。
根据本办法,参照当年军人工资和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考虑军官和士官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退役金的计发基数。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表。
一、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和士官的年限,以及一定比例的计发基数确定。具体计算分配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担任军官职务满16年或者担任士官、军官职务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退休费;16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不满16年的,每不满1年计发比例降低2%。
(二)对服役满16年的退役士官,按照计算基数的50%确定退役金;16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不满16年的,每不满1年计发比例降低2%。
二。对在部队立功受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和士官,按照计发基数发放一定比例的退役养老金。额外支付的具体比例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服役期间,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比例,计发比例分别提高2%、4%和8%;荣立四等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增加2%、4%、8%、12%;获得奖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经批准荣立二等功和一等功的,分别按照二等功和一等功标准提高退役金比例。对多次立功受奖的,计算分配比例可以累计,累计比例不超过15%;本级荣誉立功累计增发比例不得超过上一级增发比例;同一原因两次以上立功受奖的,增发比例高。
(二)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任职满10年的,增发比例增加5%;10年以上,在西藏自治区和六、五、四、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增加一年,计划发比例分别提高2%、1.5%、1.2%、0.8%和0.5%。在特殊海岛、一类海岛和二类海岛服役的,分别按在五、四、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在同一地区,如果符合两种增发情况,即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则执行度高。
在上述地区服务的附加退休养老金比例可以累计,除安置在上述地区的外,累计比例不超过15%。
(三)在飞行、船舶、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划分配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比例提高2%。
三。按上述规定计算的退休养老金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
四。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安置在上述地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地区补贴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放。具体标准见下表。地区补助标准随国家艰苦边远地区补助标准调整,其中西藏自治区补助标准按六类艰苦边远地区补助标准调整。
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12个月以上没有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生活情况,或者本人户籍迁出上述地区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地区补贴。
五、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伍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退休费的一定比例(含艰苦边远地区补贴)予以保留,从次月起按规定发放终身。其中,军官和士官16年留用20%,留用比例每增加1年增加1%,每减少1年减少1%,留用比例不超过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并被安置在此类地区的,在此类地区服役每满一年,留用比例增加1%,最高不超过10%。
留存的退休基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六。确定退休费和相关待遇比例时,军官和士官的服役年限,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服役年限等。,不足12个月应按月折算。起止时间按预约顺序确定。
《关于军官和士官服役时间(含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的办法》不包括刑事服刑时间和批准退役后在部队服役时间。
七。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役士兵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从录用后的下月起停发退休费,其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
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发、减发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