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5天,其中国家法律规定的3天。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22号令):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S2/]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十五天婚假(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女方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上述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待发福利。以上节假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