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才住房吸引和聚集人才的积极作用,确保吸引和留住人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一、人才公寓介绍
(一)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规划布局,解决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符合我市各类人才需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和基础人才。不同的人才享受不同的补贴面积标准。具体分类见《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面积标准表》(附件)。
(二)人才公寓的收取、申请受理和使用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市统筹、公开公平”的原则,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的租赁需求。人才来源一般分为三种:政府统建、社会合作、用人单位自建。特殊事项由市政府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二。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及补贴申请
(一)租用人才公寓所需的条件
1.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A、B、C、D类人才外,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籍或落户我市不满2年,且博士生不超过45周岁,硕士生不超过40周岁,本科生不超过35周岁,专科生不超过30周岁;
2.申请人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人才公寓租赁审批要求
1 .《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2.申请人的户口本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3.基础人才另外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租用人才公寓的投标流程
离线应用程序:
1.申请人可通过网站或手机app查询人才公寓项目门店的位置和户型,可打电话或到门店查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协商后签订租赁协议,填写确认单(人才公寓项目店提供),按要求签字盖章。无房情况下,由申请人与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协商确定编号顺序。
2.签订租赁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审批要求、租赁协议、缴费发票(收据)到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申请认定。其中,A类、B类、C类人才由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员持《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确认表》、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
3.受理后,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学历、年龄、养老保险缴纳等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通过后留存复印件,告知申请人优惠补贴政策,在办证表上盖章并留存备案。
在线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站或手机app查询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和户型,并可致电或前往门店查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协商后签订租赁协议。
2.申请人按要求通过项目店内人才公寓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请办证信息,上传审批需求(办证单由系统生成后打印签字,项目店拍照盖章后上传)、租赁协议、付款发票(收据)等照片。
3.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学历等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通过后给予确认指令。申请人可通过所居住的人才公寓项目店查询通过信息。失败的退货可以重新申请。
4.A、B、C类人才不能网上申请。
(四)申请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的条件和审批流程
1.申请人才公寓免(租)租补贴的租房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不动产权实际备案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政策的;
(三)甲、乙、丙类以外人才的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审批流程。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统计本辖区上月人员信息,依托大数据系统,比对承租人自有住房信息、享受福利住房信息、社保缴纳情况等。,并于当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于当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租人银行账户。
3.其他解释。每个人才在我市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每个人才公寓只有一个签约租户,只有一个签约租户可以申请免(租)租补贴。
(5)甲、乙、丙类人才待岗补贴申请流程。
1.申请人申请的人才公寓项目无房的,选择已编号的住房,填写《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办单位)人员携带《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确认表》、《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2.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申请人信息,受理申请,保存申请材料,每月10日前统计上月符合条件人员信息,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社保局于每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人才公寓的运营与管理
(1)已认定为人才公寓的项目,经营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因企业倒闭、房屋征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人才公寓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自动退出人才公寓项目。
(2)市本级政府规划的人才公寓项目,重点为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产权人选择有资质的运营公司提供日常维护、收租、物业管理等服务;区、县(市)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在优先满足本地企业和各类人才租赁需求的基础上,为全市人才提供服务。
(三)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缴入市、区国库;对享受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的(含原土地非独立经营区域和原土地独立经营区域的产权),租金收入按2: 8的比例缴入市、区国库。
(四)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出借、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装修房屋。承租人退租或者中途退租的,应当与运营机构协商解决后续事宜,运营机构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相关补贴,可继续租赁公寓:
1.在我市失业的;
2.参保身份由市属企业变更为市属事业单位或省级;
3.在我市购房(以不动产权利实际备案登记为准);
4.享受我市其他住房保障补贴和生活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运营机构收回出租房屋。
1.转租(出借)给他人;
2.改变承租人公寓的用途;
3.擅自毁坏或者装修承租人的公寓,并拒绝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解释
(一)对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人才公寓,三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二)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申办、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首次享受政策之日起,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政策享受期内,人员身份、人才层次发生变化的,执行相应政策。
(四)承租人已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可凭《人才公寓租赁协议》登记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本办法颁布后,可线下受理人才公寓租赁申请。人才公寓管理系统开发完成后,可在线接受租房、免租补贴、轮候补贴申请。系统开发前,已申请入住并符合免(租)租补贴发放条件的,以及已申请轮候补贴的,予以补发。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三年。《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局发〔2020〕80号)、《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沈阳市人才公寓出租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局发〔202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