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企业申领失业保险指南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告知失业人员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失业保险待遇分局业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超过15日办理失业通知手续的,应当提交《逾期办理失业通知手续情况说明》,有正当理由经失业保险待遇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办理失业人员通知手续时,用人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失业人员名单报告单;
(二)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审核表;
(3)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解除的处理文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注明是哪一方主动提出协商的;
(四)每月核对征缴部门已盖章的社会保险费自然减员表;
(五)审核员工劳动合同原件;
(6)提供人事档案(同缴费年限员工提供);
(七)改制企业或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批准;
2.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3.劳动行政部门的职工安置意见和安置费用分配意见(审批);
4.员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或领取补偿金的清单。
(八)经济性裁员,裁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提供行政部门审批材料。
(九)除上述材料外,中央及直属单位还应提交自治区社保局出具的《委托发放失业保险金证明》;
(10)如果之前有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和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请随身携带材料。
注:
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记录审核表》交给失业人员,以便失业人员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个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通知书》及时移交给失业人员。
电话:0773-28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