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女职工哺乳期规定及待遇(附对用人单位要求)
一、贵州省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为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包含在劳动时间内,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几次使用。
二。体弱儿的哺乳期可以延长
婴儿满一周岁,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多病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本人可以适当延长其享受母乳喂养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婴儿护理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综合措施,培育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普惠性照护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员工护理3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四。雇主应为女性雇员提供便利设施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诊所、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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