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指南(范围期限指南)

长春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指南(范围期限指南),第1张

长春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指南(范围+期限+指南)

为贯彻落实《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实施办法》,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免、减、缓、退、减”政策落实工作,制定本办法。

保持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申请前连续累计亏损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申请缓缴3项社会保险费。

延期期限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申请被接受

1.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无需履行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2.从2020年2月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http://jlhrss004.ipv6ipv4.com.cn)网站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以及2020年2月以来单位财务报表、工资、生活费发放明细。

3.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顺延;21日后提出申请的,从申请确认后的次月起顺延;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申请确认后的次月起顺延。

批准程序

1.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交相关材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材料集中统一送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 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参保单位综合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每月21日前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名单(附件2)和参保单位相关材料报送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省社会保险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相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3.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省社会保险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反馈给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由当地社会保险局向参保单位发送《准予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并由用人单位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下载填写)。

保持的处理

1.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后,为参保单位办理缓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缓缴期内不会收取滞纳金。

2.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逾期缴纳的,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缴纳到账户之日起,收取滞纳金。

附件1。1.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减、缓、退、减”的公告(模板)。文档

2.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名单。文档

附件3。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承诺书。文档

附件4。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承诺书。文档

附件5。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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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86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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