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细则

轨迹方程2022-08-15  7

沈阳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流程

沈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保障性租赁房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和认定。

由市场供应土地时,通过划拨和竞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房,可由各地政府设立的运营公司提出申请,运营公司可登录沈阳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保障性租赁房配建协议、申请人身份材料。投资者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现有项目建设的各类保障性租赁房,投资者可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政府租金指导价执行承诺书》、申请人身份材料、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含可行性分析)等重要要素。

同时提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作为整栋建筑进行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言栏中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等限制条件。

(二)保障性租赁房供应对象和申请方式

1.供应商

主要面向我市九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就业、创业、生活的常住无房人口(主要是新市民、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解决上述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的租赁住房。

2.施药方法

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方式主要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和单位集中申请、个人申请、人才特供三种方式。其中,两种申请渠道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网上申请是登录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验证,通过后直接选择房源实现网上签约备案;线下申请是提供身份证明、房产状况、婚姻状况、个体工商登记、缴纳社保、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书面承诺。,到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进行登记,准入审核由运营机构进行。三种申请方式以企业集中申请为主,个人申请为辅。企业集中申请,是指企事业单位与就近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运营机构协商,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集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同时,企事业单位对应聘员工进行初审,运营机构进行审核;个人申请是指个人向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提出符合申请要求的网上身份信息核验或登记申请,由运营机构进行准入审核;特殊人才供给是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我市有关规定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三)保障性租赁房运营管理方式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灵活调整。对无偿移交政府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由市、区国有租赁住房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经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住房的,只能专向各类人才供应;社会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经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住房的,优先面向各类人才特需供应,由人社部门分配,剩余房源面向社会和各类保障对象供应。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房由企业自行管理。满足单位需求后,可作为社会或合作企业的保障性租赁房,提高项目房源利用率。以上所有房屋的租赁信息将纳入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四)负担得起的租赁住房的供应后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单次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向运营机构申请续租。承租人如需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到沈阳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续租,或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承租人将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改变保障性租赁房结构或用途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超过6个月的;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市房产局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运营机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清费用。

(五)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指导意见

根据租金与区域经济的相似性,划分租金指导区域,通过综合测算确定各区域的租金指导价格,每半年更新一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平均租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区租金指导价的90%。

(六)保障性租赁房的监督管理

运营机构必须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住房租赁公告,不得擅自出租保障性租赁房。保障性租赁房房地产经营者或业主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房。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的认定,收回已减免的税费和水、电、气等优惠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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