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核和申请人登录公告,公开通过电脑程序摇号或摇号等方式选择房源排序,其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和其他对象分别选房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人应当排在其他申请人之前:
(一)烈士遗属;
(二)见义勇为人员;
(三)成年孤儿;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商。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单,每户获得一个轮候号,按照轮候号依次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