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属南宁市辖区内的零售药店,申请南宁市医疗保险定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注册地址正式营业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一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者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地在零售药店所在地的药师,且该药师必须在合同期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专(兼)职医疗保险经办人员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并在合同期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药品分类和分区管理,对所售药品设置明显的医疗保险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要求的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医疗保险人事管理系统、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
(六)具备符合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在线结算,建立医疗保险药品基础数据库等。,并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代码;
(7)市、县、乡三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不含办公室、仓库等附属建筑)应分别达到80、60、40平方米,医保服务区占地面积应达到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的60%以上。
二。申请材料和要求
具备上述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在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医疗保险,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原件1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或原件核复印件各一份;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原件核复印件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核复印件;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原件核复印件;
(5)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或原件核复印件;
(六)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或原件核复印件;
(七)与医疗保障政策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
(八)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原件1份;
(九)纳入指定地点后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预测分析报告,原件1份;
(十)零售药店名册,原件1份。
三。处理程序
(1)指定应用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零售药店一次性补充。
(2)综合评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或现场形式进行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疗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评估期。评估内容包括:
1.检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
2.查看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查看专(兼)职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劳动合同;
4.检查与医疗保障政策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检查医保相关信息系统是否具备网上直接结算的条件;
6.检查医疗保险药品的标识;
7.检查药房区域。
评价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通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审。评价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对外宣传
对通过考核的,医保经办机构将纳入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名单在市医保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4)协商和安装信息系统。
公示无异议后,医保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协商签订医保协议,达成协议的,零售药店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五)签订医疗保险协议
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正常运行的零售药店将签订诚信服务承诺书,医保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医保协议。
(6)信息发布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疗保险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被保险人选择。
四。不可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药店将不受理定点医疗保险申请: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医疗保险协议终止未满3年,或者虽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疗保险协议,已终止医疗保险协议不满一年或一年,但违约责任尚未完全履行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原定点零售药店撤销医疗保险协议,且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附:1。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零售药店员工花名册
3.南宁市医疗安全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
南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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