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收养关系解除具体情况
1.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被收养的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其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收养人与收养人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
4.收养关系终止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5.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文章最后更新于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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