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
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制度
2017年7月1日起,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保险支付救助、辅助器具免费适配救助、特殊困难救助帮扶等六项措施,基本解决因病致贫问题。
1.个人支付全额补助。农村贫困人口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70%,县级财政承担30%。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县两级政府分别承担50%。
2.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水平。对患35种特殊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医保目录内费用按病种支付限额100%报销。未纳入35种特殊慢性病的其他普通门诊,年报销支付限额为200元,按80%报销。
3.住院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费用予以兜底保障。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取消了大病保险的补偿起付线标准,两项保险均按规定支付,平均报销75%。在县、市、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金额分别为0.1万元、0.3万元、0.6万元。个人自付封顶金额以上的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解决。
4.住院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费用将报销85%。目录控制比例范围内的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按85%的比例报销,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控制在92%以上,不足部分由医保基金在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