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家庭
指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家庭。
(一),援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女、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二)确认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定义为农业户口(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保福利等。);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过,现在有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当年已满60周岁。
具体解释如下:
(一)夫妻双方已生育子女的,以活产婴儿为准。无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二)夫妻中,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男方离家前已生育子女或离家后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纳入救助范围。
(4)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已婚夫妇,其中一方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结婚登记时已生育子女但尚未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的可纳入;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已享受奖励扶助,未生育的不在此列。未出生一方享受奖励扶助后,与未出生一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出生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后,未出生一方死亡时可以继续享受,未出生一方重新登记结婚的不再继续享受。
二。适用地点
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个人为单位申请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填写书面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应用时间
当年1月15日前已年满60周岁。
四。应用程序接受者
符合条件的对象,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综合服务专业户或社区综合服务委员会联系,填写书面申请表。也可以咨询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2)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的页数。
(三)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证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
1.死亡证明(指鳏夫或子女死亡)。
2.收养公证书和收养证明(指收养子女)。
3.农转非的有效证明(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批准征地证明、征地证明、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4.调查笔录两份(情况复杂,需要调查)。
(5)银行账号复印件。
六。资格确认流程
第一步: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每年2月15日前,进行村级评比公示。村(居)委会将对本年度申报人员进行逐户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签署意见。申请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居)委会将《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往年,一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对象按规定是要开年会的,我要配合。年审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向我说明原因,退出。
第三步:每年3月15日前,进行乡镇一级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级上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并公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本年度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扶助情况。今年通过审批公示对申请人的奖励扶助,将纳入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范围。
第五步:每年4月30日前录入并更改信息。
第六步:每年5月10日前提交资料。
七。奖金和补助的支付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按年度发放奖金。每年5-12月前,市级向国家确认当年目标人数,国家测算并申请资金(市县两级同时做好同样的准备),中央下拨资金,市级下拨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区县财政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卡机构(银行),代理发卡机构(银行)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定向个人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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