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哪些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
一、申请资格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注册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为人民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保险: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预防控制医院(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的急救中心;
(五)临终关怀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和疗养院;
(6)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
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地区经办机构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基本条件
申请定点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一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且首次注册地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置内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并安排专职人员;
(四)具有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系统等。符合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要求;
(五)具备符合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将患者的所有相关信息按要求传输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在线结算。建立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病种等疾病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代码;
(六)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登记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核定的服务范围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