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产假政策规定
一、重庆市产假的国家规定
一、正常出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80天产假。产假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注:由于是新出台的政策,可能与部门执行情况有所不同。以执行为准。如有疑问,可致电市卫计委具体咨询。电话:67801339。
二。难产产假: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三。堕胎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的,产假15天,宫外孕的,产假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