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策略名称
企业领导的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企业
策略内容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新招用(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5年内(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登记失业人员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企业每年吸纳10名以上登记失业人员,或者每年吸纳5名以上登记失业人员6个月以上的,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
主要条件
(1)由第一次创业并被认定为城市创业带头人的企业家创办的经营实体。
(二)经营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参考标准
企业按社会保险缴纳部分全额补贴。
实施期
长期政策
应用要求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申请渠道
经营单位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成社发〔2020〕68号)
处理电话
中山区82745165
西岗区39661811
沙河口区84597069
甘井子区81121986
旅顺口区81616317
浦电83112907
瓦房店85690081
庄河市89725653
长海县89882505
浦新区65891578
高辛公园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85098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