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基数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具体参考标准:303.33元/人·月;66.66元/人·月(残疾人)
补贴期限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未成年人、入伍后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贫困劳动者、农村低收入劳动者、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政策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并对其余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首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给予不超过1年的补贴同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为55周岁:
1.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
2.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补贴对象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单亲未成年人、随军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特困劳动力和农村低保劳动力)。
2.参照就业困难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健康和劳动能力进行介绍,但两次以上未能实现就业,连续失业1年以上(无单位缴费1年以上);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扶持县的贫困劳动力;以及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支持县。
3.登记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据基础: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2017〕46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稳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2020〕1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成社发〔2020〕68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电话:
中山区82745117
西岗区39661812
沙河口区84590255
甘井子区86558201
旅顺口区81616337
普甸区83134455
瓦房店市85612501
庄河市89725653
长海县89882505
浦新区65891580
高辛公园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85098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