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公租房个人申请流程

生化危机李冰冰2022-08-15  10

浦东新区公租房申请须知2022

浦东新区2021公租房申请须知

“注释”是基于“上海住房法规”

一、报名地点及接收时间:

试行受理中心一周七天办公,仅在周二、周日受理材料提交、政策咨询、材料申请。合同签订和收费工作应在周一、周三、周四、周五和周六进行。请申请人和租户配合,感谢长期以来的支持。

受理中心工作时间:9:00-16:00(国庆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另行通知)

二。在线网站申请和申请受理电话:

http://select.pdgzf.com

维修热线:021-68389100

咨询热线:021-50591069

三。供应商:

浦东新区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在沪青年劳动者、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浦东新区开发园区或片区除外),以及其他常住人口。

四。应用方法:

1.单身申请人(家庭)可登录http://select.pdgzf.com申请,办理初审等。

2.通过初审后,浦东新区住房发展与保障中心将对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审核通过后,由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函。

3.单身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在获得资格确认后,登录http://select.pdgzf.com办理轮候、选房、签约等相关手续。

4.单身申请人限申请一居室(男年满24周岁,女年满22周岁,提交材料之日可申请一居室或两居室)

家庭可以申请一居室、两居室或以上的公寓。

5.我公司实行网上选房,获得准入的申请人在网上商务平台选择意向房源后即可签约入住。

6.准入资格有效期:有效期为自取得资格之日起2年。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条件:(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单身申请人或所有家庭成员申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与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六。提交:

单身申请人(家庭)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A3、A4均可)(表格中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应按营业执照信息填写)。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及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至空白页)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和原件;(结婚证/离婚证、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夫妻双方单身承诺书)单身承诺书由本人承诺。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居住公房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住所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单身申请人(家庭主要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

7.单身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

8.有未婚子女的申请人须提供未成年人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子女户口页)。

9.单位整体租赁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他情况由受理中心解释。

七。房屋面积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人口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2)单身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任意成员非本市户籍的,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房的情况确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法如下:在本市拥有产权房屋的,按照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和该房屋常住人口分配计算建筑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按常住人口数计算住房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个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最终住房面积核实结果以市住房保障部门的系统审核结果为准。

八。住房供应:

详情请登陆浦东新区公租房公司网站。

九。关于住房保障信贷管理的通知:

1.如实申报的义务:

单身申请人(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单位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虚假申报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凡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假报告、虚假证明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注:本信息来自上海浦东新区公租房网上业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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