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补充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年龄规定
您必须年满65岁才能接受治疗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助和集体补助组成,实行终身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实施之日起,年满65周岁,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直接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如果愿意交保费,可以一次性付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支付至65周岁;
距规定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并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