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条件
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接受治疗的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2.本市市区户籍;
3.符合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参保条件且已领取待遇不满15年的,自2020年起每年应连续连续缴费;符合参保条件从待遇领取时起15年以上,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4.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二、计算方法
居民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发放。
1.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在本市常住户口累计年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在年龄段确定。2022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具体政策和调整措施:
(一)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30元;
(2)继续增加65岁、70岁、75岁和80岁以上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月发放。标准为每月5元、10元、20元、30元。
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在本月15日后到我社会化发卡银行,按新标准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计算月数确定。计算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下表)。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当月,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缴费申报和待遇核定申请手续: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3)申请15年按年缴费、按年缴费、补缴的参保人员,还应填写《苏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2.社区社保机构审核后,由相应的缴费人员和缴费申请人员确定应缴费金额,并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税)登记表》。涉及以前年度缴费或补缴15年的,还应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收通知书》。参保人凭上述打印表格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缴费。
3.社区社保机构初审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将当期申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完成后,对经核实不具备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社区社保机构将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送区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其待遇核定申请,并告知参保人本人具体原因。
4.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核定其待遇费用和计算标准,并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经办机构交给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每月1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核定标准按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