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利率+支取)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是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居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款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个人捐款(包括政府捐款);
2.政府支付补贴;
3.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补贴,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或者个人的缴费补贴;。
4.上述金额的利息。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月积累法”按年计息,结息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年利率参照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其中:被保险人个人应
金额到账的,政府缴费补贴和政府代账视同缴费,从个人应缴纳的金额到账当月起计算利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政府缴纳的,政府缴费补贴和政府代参保缴费从参保人办理政府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息;集体补贴金额将从支付当月开始计息。
三、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完成相关转移接续手续,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中支付: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从政府缴费补助中支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足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由政府支付。
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因出境定居死亡或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继承或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经批准按月领取其他养老保障待遇并终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