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1:养老金
(一)接收的条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二)治疗标准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附加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当年月缴费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退休年龄对应的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当年月缴费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1995年12月31日前无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 1.3%。
4.月发放养老金=当年月缴费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增发养老金总比例×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待遇2:伤残津贴
(一)接收的条件
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个人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申请伤残津贴。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
(二)治疗标准
伤残津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待遇三: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
(一)接收的条件
1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支付丧葬费:
1.未按规定实施火葬的;
2.服刑期间死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养老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赡养人;
2.被司法机关认定涉嫌犯罪并造成死亡或者自杀的;
3.犯罪被法院判处死刑;
4.服刑期间死亡。
(二)治疗标准
1。养老金领取者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金=当年月计算基数×4
一次性抚恤金=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8
2。城镇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金=当年月计算基数×3
缴费满15年,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
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身故。上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7×本人缴费年限÷15。
注:缴费不满3年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缴费满3年及以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低于个人参保缴费期间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的养老保险费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