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象
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中止就业,但不是出于个人意愿;
3.已登记失业,并有工作要求。
提醒: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完成离职登记,当月无单位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