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易出错的“九个提醒”
提醒1 :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家长可选择由一方扣除扣除标准的100%或双方分别扣除50%。
提醒:您需要与共同扣除人沟通,确认双方申报的子女教育(同一子女)扣除额之和不超过100%。
提醒二: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房的,只能有一方选择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相关政策: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以选择扣除。对于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由购房人按照100%的扣除标准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照50%的扣除标准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确认其房屋是否为夫妻婚前分别购买。如果是婚后购买,只有一方可以选择扣除;如果是婚前单独购买,需要和配偶沟通确认扣除方式。
提醒三:共扣除额合计应符合纳税人申报的赡养老人项目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本人及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每人分摊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被抚养人约定,也可以由被抚养人指定。约定共享或指定共享的,必须签订书面共享协议,指定共享优于约定共享。
提醒:提醒纳税人与共同扣除人沟通,确认每个纳税人申报的赡养老人扣除额之和不超过2000元,每个纳税人的份额不超过每月1000元。
提醒四:纳税人只能选择一个扣缴义务人扣除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相关政策:纳税人同时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
提醒:提醒纳税人检查同一项目是否有多次扣除,如有,应及时作废重复扣除。
提醒五: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有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可按规定标准扣除。租金费用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有一方扣除住房租赁费用。
提醒:提醒纳税人与配偶沟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确认住房租赁费用不同时扣除。
提醒六: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沟通,约定其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同时扣除。
提醒7 :纳税人应确保子女、配偶、老年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相关政策:纳税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核对申报的子女、配偶、赡养老人的身份信息与其身份证件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提醒8 :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享受抵扣。
相关政策:纳税人从事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填写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扣除项目的,应当是取得相关证书的年份,并核对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核准)时间等信息是否与证书一致。
提醒9 :纳税人填写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是我国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继续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继续教育的类型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学位)教育,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力学位申请、网络大学等。,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