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有什么效力?公证效力又是什么?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1.有效性证明。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的除外。公证效力具有合法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征。
2.执法效力。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法律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从其规定。法律公证效力不是单一的法律效力,其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效力或法律行为生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