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穗规字[2021]第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闵月规字〔2019〕9号〉的通知》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本市长期与广州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且在其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户籍家庭成员,可以与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除《实施办法》规定可以单独申请外,下列人员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1.符合《认定办法》中“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价指标”条件的人员;
2.持有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的ⅱ类“门特”人员;
3.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和政策性户口管理规定,可迁移广州市三类集体户口,且申请人在本市无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人员;
2.人力资源市场的集体账户持有人;
3.政府公共集体账户持有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其个人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除《认定办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外,学生的奖学金;临时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和志愿服务所获得的服务津贴;法院、检察院、政府发放的各种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务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情形。
不及物动词判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辅助指标:
(一)申请人家庭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自费出国旅游等费用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
(二)核对期间家庭财产发生重大变化,但无正当理由的;
(三)上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七、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同步确定保障金额,并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待遇从当月开始计算发放,最迟于次月20日前发放到位。
八、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定期、分类核查机制。对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基本不变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
经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生活、疾病状况发生稳定变化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或者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决定。
九、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迁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保障对象应当同时向迁入地、居住地、原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2)治安处理迁移当月的治安基金由原户籍所在地缴纳,从次月起由迁入地缴纳。
(3)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迁移后的次月对迁入的保障对象进行动态核查。
10.认定办法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价指标3.5“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信息”中,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或者有效的离婚协议的,在此情况下不再重复进行综合评价。
没有上述证件,家庭成员申报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和综合评价指标原则上会偏高,其他证明材料除外。
十一、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市新增以下综合评价指标:
(1)家庭[户](-0.5D/户)申请人参加过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开展的社会福利服务,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其社会福利服务或者志愿服务记录可以通过相应的信息系统核实或者得到相关活动组织认可,且申请前六个月累计60小时以上。
(2)申请人家庭成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人】(-0.5D/人)。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桂字〔2017〕5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