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电适用范围如下:
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量:城乡居民住宅用电量是指城乡居民住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宿舍的生活用电量,不包括餐饮、网吧、食品加工、商品零售、美容美发、仓储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居民住宅用电量。2。城乡居民小区公共附属设施用电量:指公共场所非经营性用电量,如照明、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在城乡居民小区,不包括物业管理处、营业场所、收费经营的停车库、市政管理小区路灯、通信运营商等。其位于住宅区中。
3。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电量: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室、院系行政室等教学设施和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的用电量。对居民实行电价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和民办学校,包括:
(一)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
(二)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学、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四)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5)幼儿园(托儿所);
(六)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不包括各类商务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兼营业务培训的学校、参加劳动实习的非学生等校办企业的生产经营用电。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场所的常住居民和临时流动人口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和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住宿的经营场所用电。
6。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量:指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和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用电量。包括:城乡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附属非经营性公益性图书馆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为老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附属养老服务设施用电量;附属托儿所、幼儿园的日常用电量;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的电费。
7。监狱单位用电量:主要指监狱牢房的生活用电量。包括监狱单位报警设施用电、值班室办公照明、监室生活照明、驻监武警部队生活照明等。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省水利厅、物价部门批准,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为目的,不包括办公、生活照明用电的乡镇及以下供水工程生产用电。
9。农村医院用电量:指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农村乡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及其他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用电量,不包括疗养院、按摩院、药房、兽医医院、宠物医院。
10。农村路灯用电量:指村委会(农村社区)及村内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村内公共路灯用电量,不包括农村照明用电量。
十一。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省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针对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和已实施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居民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