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生育保险缴费指南
生育保险的征缴
1.“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6.7%,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
生育保险福利
1。我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二。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给予一年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
1 .产前检查、流产、节育等门诊医疗费用,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政策。
3.因病合理流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1500元。
4.因分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
5.难产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4000元。
四。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支付给产假期间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被保险人的非财政供养亲属,生育津贴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
1.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婴儿的,发放生育津贴98天。
2.难产的,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3.怀孕4个月以上的,发放生育津贴42天。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护理假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