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离婚登记条件列表
设置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8月8日)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
1.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结婚证;
4.双方自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