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

唐朝官话2022-08-14  24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以下是对规定的解读:

亮点一:打破分类瓶颈,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

《条例》沿用了我市长期以来采用的“2+2”分类,明确规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标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并对各类垃圾做了详细的清单。

夏德志介绍,对于不属于生活垃圾但与生活垃圾密切相关的绿化作业垃圾和装修垃圾,从指导操作和避免混淆的角度出发,《条例》在第二十八条对相关垃圾的分类和处置作出了提示性规范。 

亮点二: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了监督检查制度

在推进强制分类的初期,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什么?《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市级层面,《条例》强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领导,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区级层面,明确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辖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在街道一级,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内的个人和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 

亮点三:齐抓共管,将垃圾分类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

《条例》吸收了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协调、城乡统筹、系统推进”作为原则写入《条例》;加强党建领导,发挥组织优势,带动社区、村党组织发挥“火车头”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多委联动”,建立居民(村民)自治,协调居民(村委会),参与“四位一体”的基层工作推进机制,等等。

“目的是引导多方共管,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格局。”夏德志说。 

亮点四:提出源头减量概念,从四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要减少垃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快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树立绿色环保的理念,在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提倡不产生和少产生垃圾。 

《规定》从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环节做出了系统要求,对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快递包裹、绿色消费、绿色办公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亮点五:专章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资源回收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的硬件基础设施决定了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能力。为此,《条例》对垃圾分类设施的总体布局作了专章规定。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制定规划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通过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服务范围、流向和流量。 

亮点六:明确垃圾产生者的责任,让“麻烦事”变成“内部事务”[S2/]

以前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都是由政府承担,实行保姆式服务。在垃圾处理中,垃圾制造者成了旁观者和局外人。 

对此,夏德志表示,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垃圾产生者的责任,让垃圾处理这个“麻烦事”变成了每个人的“责任”。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产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亮点七:垃圾分类归小区主体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实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不容忽视。《条例》确立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实施垃圾分类的主体责任。 

夏德志指出,《条例》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施物业管理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镇街依法确定。 

亮点8 :应同时采取四项措施提高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提高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的准确率是一个难题。怎么解决? 

《规定》重点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宣传教育引导作出规定;二是实行现场分类指导;三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四是多次不规范分类,要实施重点引导和监督。 

亮点9 : 给出垃圾容器配置等问题的答案

针对制约居住区垃圾管理发展的难点环节,条例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责任。 

《条例》规定,老旧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由政府支持。在社区环境整治过程中,由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进行改造,等等。 

亮点十:完善垃圾分类收运全流程管理,“拒收”倒逼责任落实

已经分类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是否会再次集中收集运输?对于公众的这一质疑,夏德志表示,《条例》对分类投放后的收集、运输、处置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保证了各个环节的协调推进。《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如果后端链接发现分类不达标,可以重新排序;如果拒绝排序,可以拒绝,从而强制执行各个环节。 

对未按要求交付的个人,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自愿参加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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