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保最新政策

长春市医保最新政策,第1张

长春医保参保条件

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和民营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在长春就业的外来人员。

长春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按灵活就业身份安置的退休人员;

2.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

3.外地户籍人员随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后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继续延续本市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4.2008年底前,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已经认定;

5.在外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

6.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地人,在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后,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7.在本市长期居住并自愿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宗教教职人员。

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

2.年满18周岁,取得本市居住证,非本市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3.2008年底前,已认定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职工;

4.本市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的学生;

5.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6.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7.持有我市居住证并在长春市参加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非在校未成年人”)。

8.持有我市居住证(或旅游证)的港澳台无业人员;

9.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护照,并提供沈阳市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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