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发[2008]116号):
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相关阅读: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运营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为企业开发经营建设办公楼、营业用房的各种费用;
(3)各种赞助和捐赠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