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保基数

呼和浩特市社保基数,第1张

呼和浩特社保参保缴费基数差额调整

投保单位的员工

(一)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1.2021年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上限为2020年城镇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下限为2019年城镇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20年算术平均月工资6016元。2021年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3.工伤保险

①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2021年全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44元为基数。上限为2020年平均月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下限为2020年平均月工资6344元的60%,即3806.4元。

②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关于转发:的通知》(任虎社发〔2016〕42号),以工程总造价的20%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总造价的0.22%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投保单位的保险费率

1.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妇发〔2020〕37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4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缴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率为0.0%。

3.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中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的调整。

2021年11月,2021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异调整开始通过信息系统批量调整。缴费基数差额调整以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为基数,即19032元为上限。以2019年算术平均月工资6016元的60%和2020年6016元的60%即3610元为下限,调整参保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差额;以2020年平均月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为上限,以平均月工资6344元的60%即3806.4元为下限,调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差额。差额缴费通知和差额调整明细将通过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发送至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可在本单位网上服务大厅点击“缴费通知单打印”,打印差额调整缴费通知单,并可查询导出差额调整明细。由于调差会影响参保职工社保关系转移和退休待遇,请您在缴费前仔细核对调差详情,确认调差险种、人数、金额。确认后,请及时付款,以避免滞纳金。如有问题,请尽快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窗口办理调整。

灵活员工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式等)缴费基数时。)2021年,为方便参保人员的缴费核定,共设10个特殊档次:第一档按照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核定。第20至20档分别按照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确定,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妇发〔2020〕37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自愿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内自主选择。

2.失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要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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