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住宅的规定
(一)征收补偿补贴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津贴
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和设备搬迁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算,每份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明)不足2000元的,补足2000元。
(2)设备搬迁费用:
①固定电话拆除补贴:310元/部;
②有线电视拆除补贴:400元/户;
③宽带网络拆除补贴:500元/端口;
④空调整拆卸补贴:500元/台;
⑤拆除管道燃气补贴:2800元/户;
⑥热水器(含太阳能热水器)拆解补贴:3000元/台;
⑦被征收房屋的用户已将电力容量提高到8 kW的,补贴: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设备搬迁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贴。
2。临时安置补贴
按照征收项目周边地区安置房基准单价的1.5‰(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补偿达到20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
安置房移交时,再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其他补贴
(一)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补助。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4.征收低层、多层房屋时,被征收安置房11层及以下的,房产证建筑面积的98%与被征收人结算;2层(含)至18层(含)的,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证建筑面积的96%;19层以上(含)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中建筑面积的95%与被征收人结算。
(二)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直接管理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合同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2.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公认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奖励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奖励期首日至30日,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非成套(自建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可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奖励按每平方米700元计算。
对于上述搬迁奖励标准,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
(2)第31天至第40天,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天递减5%。
(3)第41天至第45天,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天递减10%。第45天提前搬迁奖励费与第45天相同。
(4)奖励期起止时间由实施单位在征项目签约期内确定,并在征项目所在地公布。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运和更换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8%的搬迁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4%的设备搬迁费。
专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能搬迁或搬迁后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双方按照重置价格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如果只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3)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政府规定征收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内的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足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的100%支付给产权人;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90%支付给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80%支付给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60%付给产权人,40%付给承租人;
5.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50%付给产权人,50%付给承租人;
6.15年后,房产评估价的40%支付给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非居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磋商
协商解决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